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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09: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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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确保各类生产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中...
《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确保各类生产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业产品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申报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措施。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第七条 企业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环保、卫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第九条 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申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告知企业整改要求和再次申请的时间。
第十五条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
(此处为表格样式,具体内容略)
附录: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样式)
(此处为通知书样式,具体内容略)
附录: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样式)
(此处为通知书样式,具体内容略)
以上便是《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规范》的详细内容,旨在为企业提供明确的申报指引,确保生产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希望各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顺利完成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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