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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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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知识产权许可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范围的不同,知识产权的...
知识产权许可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范围的不同,知识产权的许可可以划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与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独占的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排他许可是指除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许可方仍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这一问题存在较多争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无明确规定普通被许可人在侵权诉讼中的诉权问题。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也无法明确普通被许可人是否属于上述利害关系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被许可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中指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在该纪要中,知识产权普通被许可人被认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仅“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然而,在后来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知识产权普通被许可人的诉权。
知识产权许可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在侵权诉讼中,普通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这一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以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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