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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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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是指生产企业在生产并销售岩土工程仪器产品之前,必须取得的一种法定资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是指生产企业在生产并销售岩土工程仪器产品之前,必须取得的一种法定资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企业在申请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份。企业应到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退回企业重新填写,由此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文仪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现更名为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制定审查工作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将符合换(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生产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等产品。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具备保证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换证
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3个月至6个月,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办复查换证申请的单位,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督与管理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原水电部水文仪器检测中心)。
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法生产,还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换证和管理工作,确保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岩土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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