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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09: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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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是政府部门颁发的一种证件,用于确认个人在特定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合法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
"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是政府部门颁发的一种证件,用于确认个人在特定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合法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
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认为益阳市谢林港镇人民政府在1997年8月28日批准给谢林港镇XXX村村民夏某某的《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益国土证字XXXXXXX)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请求予以撤销。申请人认为,1980年8月,X村生产队村民夏某某占用XXX生产队集体的林地建房。1981年XXX生产队分配自留山,依法把夏某某占用XXX生产队集体的林地分配给了申请人父亲陈某乙。从1981年现场丈量分配山林至1982年正式确权,依法颁证。夏某某本人、X村生产队、XXX大队、XXX公社、益阳县县政府均无异议。林权证的四至与夏某某宅基地没有关联。因此,也没有实地现场调查的情况下,为夏某某办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此背景下,申请人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起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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