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许可条件具体如下:
1.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 专业人员配置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管理物业类型和面积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 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 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物业一级资质申请所需材料
为了顺利申请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填写完整的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资质证书提供企业现有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 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提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5. 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以证明管理物业的类型和面积。
6. 业绩材料提供物业管理业绩的相关材料,证明企业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
物业一级资质审批程序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的审批程序如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 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 审核与决定建设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将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限制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物业一级资质申报的进一步问题,建议您咨询相关法律顾问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