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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09: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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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电视电影拍摄经营许可证”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影拍摄和制作经营活动所需获得的合法证件。电影拍摄许可证和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两种不同...
“电视电影拍摄经营许可证”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影拍摄和制作经营活动所需获得的合法证件。
电影拍摄许可证和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两种不同的许可证,它们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有所不同。
电影拍摄许可证审批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以公司名义申请,且在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审批流程:1. 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申报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申报。
下发《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所需资料:1. 授权书。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验资报告。
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1000字的故事要点等其他相关资料。
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申请材料:1. 申请报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办公场地证明。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审批登记: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注意事项1.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仍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若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则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通过上述介绍,办理“电视电影拍摄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核后,方可获得。这对于规范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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