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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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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1. 适用范围的不同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较宽,可以归入行政审批的项目种...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较宽,可以归入行政审批的项目种类按照目前的统计不下于50种,甚至包括推荐、命名、备案、证明等。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各级行政机关(也包括非行政机关)都可以设定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的对象十分宽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行政机关本身。它不仅涉及外部对象,也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项;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对象仅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当然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事项。
从逻辑学上分析,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之间是种属关系。行政审批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含了行政许可,也包含了政府内部审批以及与审批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比如在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也都包含着审批环节,这些行政行为,也都在行政审批的范畴之内。
行政许可的特点包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审批的特点包括: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之间存在着差异,但它们都是行政权力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施加干预的方式。因此,在执行行政许可和审批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尽量减少不当的权力干预,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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