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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08: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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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以下是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相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申请与管理一、申请条件与材料申请条件:经营粮食种子:需提供生产厂商的...
以下是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相关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申请与管理
申请条件:
经营粮食种子: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经营肥料:生产厂商需提供《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需含有复合肥、磷肥项。肥料产品需提供正式或临时登记证(国家规定免予登记的除外)。
对于委托加工的产品,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并附上产品清单。
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示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同时需提供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若报关单上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还需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质检报告:需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申请材料: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
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鉴定证书复印件。
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需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证内容:
变更登记:
当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证各项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并加盖印章后方可有效。
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确保种子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请者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并在获得许可证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准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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