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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8: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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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以下是关于“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详细说明: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泥质量管理,确保水泥产品的质量...
以下是关于“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详细说明:
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泥质量管理,确保水泥产品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水泥的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以下机构负责:
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水泥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取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其产品与营业执照相符。
企业必须具备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手段。
出厂的水泥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联合企业各分厂必须自身达到上述规定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填写申请书,并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单位)对申请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
第六条 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上报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安排样品抽检,抽检合格后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抽检,对抽检合格的企业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检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抄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八条 经审查和抽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分别给予通知,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要求和整顿期限。第二次审查、抽检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九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取得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批登报公布。
第十条 经审查和抽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分别给予通知,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要求和整顿期限。第二次审查、抽检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水泥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同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导下进行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许可证自批准日期起,有效期为五年。取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出厂证明书上注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为:XK23-00-000。其中:X-代表许(Xu);K-代表可(Ke);23-发证部门编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确保水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水泥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和维护生产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各级管理部门也将加强对水泥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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