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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8: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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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乐县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在民乐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的合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民乐县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在民乐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的合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下是关于民乐县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一、申请条件1.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4.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三、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2.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3. 审查合格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4. 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注意事项1.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五、法律责任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民乐县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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