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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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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著作权强制许可概述著作权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某种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某种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的法律制度。这种许可主要是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其目的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限制专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滥用,同时促进作品的充分使用,发挥其社会功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的主要情形包括:
教科书的使用: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新闻媒体的使用: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录音制品的使用: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和电视的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网络上的使用: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起源于1909年美国《著作权法》,并在随后的时间里扩展到其他国家。虽然没有在法律上确定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制度,但是可以适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这种许可一般限于翻译、复制改编等,对使用数量不作限制,但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强制许可是一种特殊的使用权制度,它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作品的广泛传播。通过上述情形和适用范围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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