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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9: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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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一、申请类型、对象、条件和要求根据《决定》、《认证认可条例》,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可规则,结合司法鉴定专业...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
根据《决定》、《认证认可条例》,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可规则,结合司法鉴定专业特点,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
申请受理机关 - 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受理。
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申请由国家认可委受理。
实验室、检查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年度检案量达到2000件以上,或者所申请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三名(申请认可的个别情况除外)。
每个领域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具有与其所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场地、设备。
参加过一次以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或者认可委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申请要求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鉴定事项,评审依据有所不同: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
主要是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一般按照《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1:2006,等同采用ISO/IEC17020:1998)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评审。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事项:
主要是在分析检测的基础上,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申请实验室认可的,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05)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评审依据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
同时从事上述两类鉴定事项的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补充要求:
法律地位: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要求。
非标准方法的选择和确认:采用非标准方法的,应当优先选择司法部推荐的已通过认可的方法或者由司法部组织的专家组按照认证认可规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和确认的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实施。
分包和外部信息:司法鉴定活动中需要运用医疗等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资质较高的医疗等机构中确定分包方,并签订分包协议。
兼职鉴定人:兼职鉴定人应当与申请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并确保其参加必要的司法鉴定政策、法规和认证认可规则的培训。
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流程:
填写申请材料。
报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出具推荐函。
向CNAS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
文件资料符合性审查。
专家现场评审。
适用时实施必要的整改。
资质认定机关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批准级制证。
发证。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是确保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通过严格的评审和认证程序,可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和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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