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07-15 08:46:09
334
内容摘要:办理“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必要步骤。根据最新的政策和法规,以下是关于办理该许可证的一些详细信息和注意事项。申请从事种子进出...
办理“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必要步骤。根据最新的政策和法规,以下是关于办理该许可证的一些详细信息和注意事项。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具备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拥有必要的加工设备。
配套的仓储设施。
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经营品种需合法。
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负面清单有关规定。
申请从事农作物种苗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隔离设施。
高温灭菌等消毒设施。
在准备申请材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内容需真实详尽。申请表可在办事窗口领取或政务服务网下载。填报须知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照实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内容真实详尽;原件扫描清晰规范,签字栏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签字并加盖鲜章(手印)。受理标准包括: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无遗漏,盖章处已加盖鲜章。审查申请表内容应与申请主体信息一致,“生产经营方式”应为“进出口”。
办公场所、质量检验能力、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经营品种等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办公场所的位置和面积、设施设备仪器型号及功能、品种权授权书等,固定资产或设备设施应提供资产详实说明,属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资金兑付凭据。受理标准包括:说明材料内容完整、真实,相应的合同或凭据合法有效。
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专业的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农作物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等技术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则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林木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生产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目录。生产林木良种的,还应当提供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在申请过程中,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若材料不齐全,应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时,需法定告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办理“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各环节的审核和批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因此申请者需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获得许可证。
上一篇:运输许可证需要年检吗
下一篇:进出口自动许可证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