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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0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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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储存单位、利用单位和处置单位为了合法经营危险废物而取得的许可证书。它是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在办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储存单位、利用单位和处置单位为了合法经营危险废物而取得的许可证书。它是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企业的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等信息,以及与危废相关的各项证明和资料。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某些特定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等内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若出现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等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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