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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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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受托方的要求基本资质要求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所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这意味着委托方应当持有所委托生产的特殊化妆品注册...
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所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这意味着委托方应当持有所委托生产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对于受托生产企业,《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是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是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委托方应当关注受托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场所是否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一致,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拟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属于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委托生产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的,还应确认生产许可证是否具有相关标注(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企业,2022年7月1日起其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项目中应有特别标注)。。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受托生产企业接受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后,特定时期生产需求量急剧增加或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可能会擅自将订单转委托给其他生产企业生产。但根据法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同时委托或者分段委托多家生产企业生产同好顺佳财税种化妆品,但受托生产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
委托方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具有重要作用。《规范》中关于委托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共有七项,相较于《办法》中对应的内容,主要调整之处在于:基于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及其定位,增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基于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全过程管理特性,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的审核管理”调整为“审核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基于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操作实际,将“物料供应商的审核管理”和“物料放行管理”合并调整为“委托方采购、提供物料的,物料供应商、物料放行的审核管理”,将“产品放行”明确为“产品的上市放行”,将“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细化为“受托生产企业遴选和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相较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其主要不同之处则在于增加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的审核”。。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监督制度,但对于如何开展监督、具体应当采取哪些监督措施,《规范》并未予以限定。这意味着委托方需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方案,并确保其有效性。。
受托方即受托生产企业需要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同时,委托方需要确保受托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场所与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一致,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且拟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属于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委托方还需要建立并执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制度,以确保受托生产企业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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