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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08: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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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此证书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所需的行政性许可证书。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版物批发许可证,另一种是出版物零售许可证。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都需要严格遵守一定的规定。例如,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如果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他们还需要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当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终止经营活动时,应在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出版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许可证,对于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它不仅是合法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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