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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09: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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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是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当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由生产经营场所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是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当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需要详细记录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各项要求,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的控制要求,以及在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的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如果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这些内容也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
为了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环境保护部还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所有关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事项都应当在该平台上进行。
排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地点,而相关管理部门则通过统一的编码管理和信息平台来对排污单位进行综合许可管理,确保其排放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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