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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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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未经许可异地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经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无证生产的范畴。具体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该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
未经许可异地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经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无证生产的范畴。具体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该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若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则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异地经营案件时,需要明确区分其与无照经营、擅设分支机构、冒用公司名义等违法情形的不同,并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和自由裁量的适用。对于异地经营的根本查处目的,是通过行政处罚来责令其办理住所变更。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地方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法变更住所时,则需要进行审慎处理。
对于异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如果没有在经营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那么当地工商部门会按照无照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措施包括责令终止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异地经营是受到法律严格监管和处罚的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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