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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0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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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国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在这其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以及草种经营许可证三证合一,改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自7月1日开始,取消的四项审批事项将自上而下停止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或证明材料。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因此不在对以前办理的已到期的苗木经营许可证办理延续手续。
这次的改革举措旨在简化审批流程,减少企业的负担,同时也鼓励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对于林业主管部门来说,也需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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