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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09: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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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如果企业没有取得《食品生产...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如果企业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将被视为无证生产并受到查处。对于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行为,也设定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擅自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这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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