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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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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机构转让带办学许可证的问题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和行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办学许可证是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
机构转让带办学许可证的问题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和行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办学许可证是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的。因此,在机构转让的过程中,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对于教育机构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具体来说,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这份申请书应明确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有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记录。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单位还应提交相应的理由文件。还需要提交《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指定或委托经办人的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办学许可证不能转让,但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标的可能包括两个培训机构的所有权、经营权、资产等。这样的转让并不包含办学许可证,但在接手后,新的经营者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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