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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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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教育部关于换发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
教育部关于换发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
本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等。
二、换发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的民办学校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具体换发时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换发程序
(一)自查。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办学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确保自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报。各民办学校在完成自查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许可证换发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
办学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
学校的办学资质证明材料;
学校的办学条件证明材料;
学校的办学行为证明材料;
学校的办学质量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民办学校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学校予以换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学校,要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换发要求
(一)严格依法办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查、审批职责,确保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确保民办学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办学许可证的要求开展办学活动,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办学许可证换发的服务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民办学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六、监督检查
教育部将对各地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违规操作的地方和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通知要求,确保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育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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