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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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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经过认真调...
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发现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存在违规办学、管理不善等问题。为维护教育市场的秩序,保障教育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回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
XXX培训学校
XXX外语学校
XXX艺术学校
XXX体育学校
XXX科技学校
二、收回办学许可证的原因
XXX培训学校: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招生、教学质量低下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XXX外语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
XXX艺术学校:存在教师资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教学内容与办学许可范围不符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质量。
XXX体育学校: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未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教师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XXX科技学校: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未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教师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三、收回办学许可证的处理措施
对于被收回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责令其停止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对于被收回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
对于被收回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并予以没收。
四、其他事项
被收回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
被收回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妥善处理与学生、家长的退费、退学等相关事宜。逾期不处理的,
被收回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教材、逾期不移交的,
对存在违规办学、管理不善等问题的民办教育机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请广大学生和家长提高警惕,谨慎选择民办教育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市教育局
××年××月××日
附件:被收回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及处理意见
注:实际情况请以当地教育局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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