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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9: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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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注销通告为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学生权益,确保教育机构合法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再符合办学条件或主动申请注...
办学许可证注销通告
为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学生权益,确保教育机构合法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再符合办学条件或主动申请注销的教育机构,将依法进行办学许可证的注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教育行业的法律法规,对于已不再具备办学条件或自愿放弃办学资格的机构,必须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许可证注销申请。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停办或转让办学资质。
二、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提出注销申请的教育机构进行审查,重点核查其是否存在未解决的教育纠纷、债务问题以及学生安置等事宜。对于审查合格的机构,将依法予以注销办学许可证,
三、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停办的教育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将被列入教育行业失信名单,限制其在教育行业的从业活动。
四、家长和学生在选择教育机构时,应仔细核查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是否有效,避免选择无证或已被注销许可证的机构就读。如发现非法办学行为,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五、教育行政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定期对教育机构进行审查,确保每一所教育机构都合法合规运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各教育机构在办理注销手续期间,应妥善处理与学生、教师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直至正式完成注销程序。
七、教育机构在完成注销手续后,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完成最终的注销登记。注销后的机构不得再以原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
八、教育行政部门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教育环境。对于公众提供的有价值线索,将认真调查核实,并对提供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在此期间,各教育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办学活动的合法性。
十、本通告由XX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如有不明之处,请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拨打咨询热线XXXX-XXXXXXX。
特此通告。
XX省教育厅
XXXX年XX月XX日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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