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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9: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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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相关流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都需遵循本办法。
提醒您注意,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等。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将会面临法律处罚。为确保食品安全和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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