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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14: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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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
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另有规定的条款,并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监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河北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有新变化,经审查,河北格雷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益康制香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符合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条件,同意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农药生产企业的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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