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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14: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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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详细信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于2010年3月21日由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详细信息。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于2010年3月21日由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第13号令公布,并于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而成。
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中,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需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经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关活动,但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分别对应不同重要程度的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防科工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包括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审查许可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总装备部则负责协同管理,包括参与制定政策、规定,审查许可申请,协同审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等。此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派驻军事代表机构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保密资格证书等。申请单位应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申请第一类许可或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仅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单位应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程序。各单位在申请和取得许可证过程中需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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