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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1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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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于民办学校而言,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若需继续办学,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延续办学许可的申请。
办学许可证延续(换发)条件包括:
办学许可证延续(换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延期(换发)办学许可的申请报告(举办者签章,学校公章);2.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 教育局许可开办文件(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交)。
区教育局延续(换发)评审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延续(换发)办学许可证逾期不再受理,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民办学校视为自动停止继续办学,应立即停止办学,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学校善后工作,如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校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下中国国际教育市场鱼龙混杂的情况下,关于办学许可一项,同样存在很多问题。无证办学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开办人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因此,民办学校应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充分认识到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并组织民办学校负责人、举办者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加强民办学校监管,指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同时,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建立教育综合执法机制,对出现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严肃处理,绝不姑息,遏制个别民办学校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切实防止个别民办学校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师生利益的行为发生,以维护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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