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外商投资企业不打算继续经营下去是,也是需要注销清算的,那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清算和国内企业有没有什么不同呢?顺兴发深圳注册公司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相关规定: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就是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海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