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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1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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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如今,随着“双创”活动的持续推进,苏州创业者规模进一步扩大,很多创业者都想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在注册公司过程中,拥有符合规定的注册地址是工商注册的必要条件。因此,很多创业者普遍有这样一个疑问:在苏州...
如今,随着“双创”活动的持续推进,苏州创业者规模进一步扩大,很多创业者都想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在注册公司过程中,拥有符合规定的注册地址是工商注册的必要条件。因此,很多创业者普遍有这样一个疑问:在苏州注册的公司地址能不能是住所?接下来,本文就带着广大创业者对此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一般来说,创业者在苏州注册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必须是非住宅类商业房产。也就是说,住所不能用来注册公司。那么,如何解决没有注册地址的问题呢?主要方法如下:
1、入驻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器。近年来,为推进“双创”活动,国家和地区特批设立了一些创业园区或企业孵化器。这些孵化器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免费或相对便宜的注册地址,在选择此类地址进行公司注册时,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如申请创业补贴或享受税收优惠等。因此,对于没有注册地址的苏州创业者,可以考虑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注册地址。
2.使用虚拟地址或挂靠地址注册公司。一般情况下,虚拟地址、挂靠地址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如果地址是可靠的,选择这种类型的地址登记公司是明智的选择。而且,这类虚拟地址通常相对便宜,一年只要几千元。不过,创业者在选择这类地址时,也要注意寻求正规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此外,这类地址只能用于登记,不能用于实际办公。关于这一点,创业者需要提前了解!
3.租房。对于苏州的大多数创业者来说,没有注册地址,通常会选择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取。但与前两种方法相比,获取注册地址的成本一般较高。每月费用至少需要几千到几万
元,每年的费用较高。此外,需要提醒创业者的是,在选择这类地址时,一定要提前询问是否可以用于公司注册。如果是,他们应该与房东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并保留租赁发票。
以上是关于“苏州注册公司可以使用住宅地址吗”问题的具体解答。苏州的创业者如果对注册地址的选择有疑问,可以详细了解一下本文介绍的内容!
苏州住宅注册公司要求报价
苏州公司可以用住所登记吗?会不会在小区里?
一般来说,你不能。你需要一个非住宅房间。
地址登记、自行租赁是重中之重。实际租赁虽然需要费用支出,但却是实际生产经营的重要配套保障,具有较高的法律保障。选择站点注册方式需要仔细鉴别,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现将法律依据及苏州市相关地方政策说明如下:
一、法律依据: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2016)12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
登记用于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定交付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管辖权。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周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建筑物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规划、国土、住建部门批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四)经鉴定具有危险性的;
(五)(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禁入区域清单管理,市场主体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市政府组织规划、住建、公安、环保、安监、消防、文广新、工商、市容市政、农业、食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梳理住宅(经营场所)禁止区域清单,并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下列建筑物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用房、办公楼、人防工程等非住宅建筑,住宅小区业主;
(二)校舍、酒店式公寓;
(三)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城镇住宅;
(四)城镇独立住宅(独栋住宅);
(五)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五、仅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1)软件开发与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2)数据处理与集成电路设计;
(三)动漫游戏开发和文化创意服务;
(4)翻译服务;
(5)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专业设计服务;
(六)无实体店的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服务;
(七)咨询策划、咨询代理;
(八)股权投资;
(九)提供上门服务的家庭服务;
(十)个体经营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六、市场主体利用城镇独立住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七、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为城镇居民住宅(经营场所):
(一)工业生产加工业;
(二)销售、储存、研发、试制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宾馆、茶馆、快餐店、咖啡馆、酒吧等餐饮服务;
(四)茶馆、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
(五)商场、市场;
(六)洗染、洗浴、收旧服务业;
(七)汽车(摩托车)洗车维修行业;
(八)医院、养老院;
(九)宠物服务;
(十)废弃物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项目。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利用住所从事无公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经营。
九、利用农村宅基地住房作为住宅(经营场所)的,不得违反住宅(经营场所)禁止使用区域名录。
十、对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住所的市场主体(后
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经产权人或授权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两个以上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对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开展“工位登记”的,即一张表、一个工作单位即可办一家企业,实行集群登记方式。
十二、在工业园区、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写字楼等区域,或者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企业住所可以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
(一)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除外);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除外);
(三)研究与试验发展;
(四)科技推广应用服务;
(五)文艺创作。
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实际经营场所情况;不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登记分支机构。
商务秘书公司可为入驻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和配套商务秘书服务。具体登记办法由苏州市工商局制定。
13.市场主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1)使用自有住房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没有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人可以针对自己的房屋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2)承租他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
(三)出租军人房屋的,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人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企业孵化器办公场所、创客空间、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按市、县(区)、街道(路、乡、镇)、社区(村)、门牌号详细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审批过程中遇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启动核查程序。
十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在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必须申报审批的相关要求。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用地、房屋使用审批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前置条件。
十五、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场所。
(一)规划、住建、国土、安监、市容市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经营活动,或者违反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使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农委、文广新、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经批准的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对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骗取登记或者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实行居住信息报告制度的产权人或授权管理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取消其所在区域居住信息报告资格。
(五)列入市场主体住所地(经营场所)禁限区域名录的监管单位,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监管市场主体在禁限区域内从事禁限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建立住所(经营场所)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开展重点抽查和联合抽查。依托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监管合力。
三、车站登记方式要注意:
虽然全国各地区在具体政策上存在差异,但工商税务机关基本准则对依法纳税的中小企业给予了更多优惠。首都北京去年开始清退僵尸企业和不合规创业园。如果实际经营需要,建议以实际租赁为佳。选择一个非住宅房间。
如因成本原因选择在创业园设站登记的方式,需注意创业园必须经区管委会许可或经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批准设立。同时,入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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