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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09: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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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地址登记以租赁为主,虽然实际租赁成本高,但实际生产经营的重要支撑保障,法律保护程度高。选站登记的方式需要仔细甄别,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苏州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的地方政策解释如下:首先,法律依据:公司法第...
地址登记以租赁为主,虽然实际租赁成本高,但实际生产经营的重要支撑保障,法律保护程度高。选站登记的方式需要仔细甄别,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苏州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的地方政策解释如下:
首先,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2)的数量由所有股东按照出资认购章程;(3)股东共同制定(四)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2016)12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登记。
本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部所在地。
营业场所,是指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应当依法登记,用于公示市场主体的合法服务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在其住所(营业场所)进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邻近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3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建筑物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宅(营业场所):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制成的;
(二)未经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的;
(四)被认定为危险的;
(5)(临时)管理法规或业主大会的决定明确禁止;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使用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的,应当对禁止设立住所(营业场所)的区域进行清单管理。市场主体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为取得登记进行欺诈、欺骗等行为。市政府组织规划、住房与建设、公安、环保、安监、消防、文化、旅游与新区、工商、市容市政、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整理禁止居住场所(经营场所)清单,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布。
下列建筑物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宅(营业场所):
(一)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人防工程等非住宅建筑和居住小区业主共有部分;
(2)校舍和酒店式公寓;
(三)符合《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城市房屋;
(4)城市独立住宅(独户独户住宅);
(5)农村居民点用地上的房屋。
5. 仅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经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人同意,可以将城市房屋作为住宅(经营场所):
(一)软件开发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2)数据处理和集成电路设计;
(3)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服务;
(4)翻译服务;
(五)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专业设计服务;
(6)无实体店的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服务;
(七)咨询策划和咨询代理机构;
(8)股权投资;
(九)上门服务的上门服务;
(十)从事出租车客运的个体经营者。
六、城市用地主体以城市独立住宅(经营用地)作为居住(经营用地),从事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 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以城市房屋为住宅(营业场所):
(一)工业生产加工;
(二)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产品的销售、储存、研发、试生产;
(3)餐厅、茶馆、快餐店、咖啡厅、酒吧等餐饮服务;
(四)茶馆、歌舞厅、电子娱乐厅、网吧;
(五)商场、市场;
(6)洗染、洗浴及回收服务;
(7)汽车(摩托车)洗车及保养;
(8)医院和疗养院;
(9)宠物服务;
(10)废物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项目。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利用房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无公害生产经营。
使用农村宅基地房屋作为居住(经营场所)的,不得违反禁止居住(经营场所)的规定。
10. 以住宅或者其他非商业建筑登记为住所(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不视为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证明。
11. 没有禁止和限制条款的住所(业务网站)市场主体在法律法规,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一样的地址(营业场所)与业主的书面同意或授权经营管理。
在产业园区、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试点项目中开展“工作场所登记”,即一桌一工单位可以办一家企业,实施集群登记。
12. 在产业园区、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办公楼等区域,或者在高校、科研机构、商务秘书公司等从事下列商业项目的,可以将企业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
(一)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需审批事项除外);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需要审批的除外);
(3)研究和实验开发;
(四)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服务;
5. 文艺创作。
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商务秘书公司可以为进入市场的主体提供房屋托管服务和配套的商务秘书服务。具体登记办法由苏州市工商局制定。
13.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住所(营业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对真实性负责;住所(营业场所)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权证。无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
(二)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不要求提交房屋所有人的权属证明;
(三)租赁军用房屋,应当提交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不需要取得军用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
(5)利用产业园区、科技园、创业孵化器办公室、创客空间、高校、科研机构、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提交居住地(营业场所)信息材料。
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应当按照市、县(区)、街(路、乡、镇)、社区(村)和门牌号详细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在审批过程中遇到投诉、举报等情况的,应启动核查程序。
14. 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有关的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应当向政府事务服务中心公布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符合特定条件或者审批的有关要求。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审批变更土地、房屋用途的,不得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住所(营业场所)登记为前提。
15.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活动前、活动中、活动后的住所(营业场所)的监督,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规划、住房建设、国土、安全监察、市容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具有特定条件的住宅(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非法建设危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监、农委、文化、广播电视、新媒体、卫生等行政审批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住所(营业场所)依法负责与住所(营业场所)批准有关的批准事项的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注册住所(营业场所)无法查询的市场主体列入非正常经营活动清单,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中公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房屋所有人或者经授权实施住宅信息申报系统的经营管理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取消其所在地区申报住宅信息的资格。
(五)列入市场主体住宅(营业场所)禁区清单的监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对市场主体负责监督在禁区内从事违禁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活动期间和活动后推进随机抽查和标准化监督的通知》(国家事务和发展管理局(58月),建立对住宅(营业场所)抽查监督制度,开展重点抽查和联合抽查。依托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监管力量。
三、站登记的方式需要注意:
虽然全国各地具体政策不同,但工商税务机关的基本标准对依法纳税的中小企业给予了更多的优惠。自去年以来,首都北京一直在清理僵尸公司和非正规创业园区。如果实际操作需要,实际租赁比较好。选择非住宅房屋。
如果出于成本原因选择注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创业园必须由区管委批准设立或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时,企业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苏州食品公司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众所周知我们注册公司是需要提交很多公司的相关信息的,一是公司的经营范围,很多创业老板第一次注册公司根本就不了解,尤其是食品公司因为它涉及到食品经营范围的许可,今天我们来谈谈注册在苏州的食品公司的经营范围究竟怎么写?
一般可分为:单位食堂、大型餐饮、中小型餐饮、微型餐饮。(1)食堂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为内部员工、学生集中用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指经营场所面积在500 ~ 3000(不含500,含3000),或餐饮座位在250 ~ 1000(不含250,含1000)的餐饮生产销售服务商。③中型餐厅:指经营面积150 ~ 500欧(不含150欧,含500欧),或座位数量在7个5 ~ 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餐厅。
(4)小型餐厅:指经营面积小于150欧(含150欧),或座位数量在75个
座位少于75个的餐厅。⑤餐饮:指面积在50欧以下的营业场所,如部分早餐店、小吃店、奶茶店等。
单位食堂、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热食品、冷食、生食、面点食品、自制饮料、中央厨房、团体餐饮配送单位、其他食品。
(一)预包装食品,是指用预包装材料和容器预先包装或者制备的食品,包括用预包装材料和容器预先包装或者制备的,在一定限度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者体积标志的食品;
②、散装食品,是指没有预先定量包装、按重量出售的食品,包括未包装和带有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3)热食是指具有一定热状态的即食食品,包括火锅、烧烤等烹调方法,对食品原料进行粗加工、切拌,经蒸、煮、煮、炸、炸、烤、炸等烹调过程加工而成的食品;
(四)冷食,是指可以常温或者低温下不需再加热即可食用的食物,包括熟食、生果蔬、腌菜等;
(五)生食,特别是生水产品;
(6)糕点食品,是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烘焙等工序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装饰蛋糕等;
⑦、自制饮料,是指经营者现场生产的各种饮料,包括冰淇淋等;
(八)中央厨房,是指具有独立场所和设施设备的餐饮单位设立的集中完成食品成品、半成品加工、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⑨。集团配餐单位,是指集中加工、配餐,但未按照服务对象的订餐要求提供用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⑩。其他种类的食物,参照地区销售区域特色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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