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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10: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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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关于组织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通知》各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20第195号),以下...
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关于组织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20第195号),以下简称指南)发布了由科技部和财政部,根据组织通知的应用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江苏省协调小组办公室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没有识别。(二、2021年),为做好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满1年(365日历日)的居民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近3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少于3年的实际经营期按实际经营期计算,下同)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得低于5家。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家。
在华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过去一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长性四个指标来评价企业创新能力。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视为满足识别要求;
(八)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9)为2018年以后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8年由省(市)认定机构和有效期内全面迁往苏州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办法》规定,到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期满时,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申报时间
(1)系统声明
1. 企业提交“园区系统”登记备案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2、企业提交《科技厅政府服务平台》(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可管理网》,简称《优先级》)和《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省》)的截止日期:5月28日,第二批:6月25日,第三批:7月30日(每年只申报一批)。
(2)提交现场验证表
各功能区和承运单位现场验证表提交截止日期为:第一批5月28日、第二批6月25日、第三批7月30日(每个企业只提交一个相应的功能区或承运单位)。
(3)论文材料提交
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为:第一批:7月5日~ 7月16日,第二批:8月2日~ 8月13日,第三批:9月6日~ 9月17日。
3园区申请流程
(一)全国网、省网系统登记和园区系统登记备案
1. 关于“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电网”)的说明副本。符合《身份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自评要求的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府事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完成实名认证。如果没有注册,点击“注册”。注册系统审批通过后即可登录(已注册的原《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工作网》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可通过“服务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识别-管理入口”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识别管理工作网。
提交申请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区域”必须选择为“江苏—苏州—吴中区(含工业园区)”;
(2)在“国家高新区企业”、“苏州工业园区企业”中勾选“是”;
(3)“国家经济开发区企业”查“是”,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2. 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省联网”)。填写注册信息时,“主管部门”必须选择“苏州工业园区”。账号须经园区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激活(已注册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
3.园区系统登记备案。请进入“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方网站()——登录(选择企业用户)——用户空间——企业征集平台,选择“苏州工业园区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登记备案”进行登记,填写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批次,登记备案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2)系统正式申报
1. 第一步:“省联网”知识产权核查
“省网”登记通过后,企业进入“省网”,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中介机构、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资料,并验证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只有通过“省只有经“网”审核有效的知识产权才能添加到“国家电网”中,提交的知识产权应符合《工作指引》中“二类评估的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只能使用一次”的要求。
2、第二步:“国家电网”申报
“国家电网”登记批准后,进入“国家电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身份认定申请表》,依次输入附件,通过网络提交。提交部门必须选择“苏州工业园区”。经“省网”验证的有效知识产权应填写“国网”;企业应确保所有在国网录入的信息和数据与在省网录入的信息和数据完全一致。
3、第三步:“省网”申报
企业通过“优先级”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原件形成电子备案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根据订单页编制总目录目录,并按页码,逐项上传至“省”,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内容对应(具体材料要求见附录一《申请材料清单及装订单》)。企业应认真审核上传的电子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签名盖章、清晰完整,并在省级网站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自查表》(附件六)。将申请材料与在线提交一并提交苏州工业园区审核。
涉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涉密工作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解密,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4. 网上申请的最后期限
“国家电网”、“省电网”系统最终报送截止日期为:第一批5月28日、第二批6月25日、第三批7月30日。
(3)现场检查
所有拟申请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必须通过园区各功能区或科技载体相关部门的现场检查,并领取《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现场检查意见表》(附件七)。企业应当主动联系对接人的功能区域进行现场验证,并获得当地高科技企业现场核查的舆论形式(一式两份)签署并加盖功能区域或技术载体,应由各功能区域和载体,并统一报送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各功能区和运营商现场验证表提交截止时间与系统提交截止时间相同:第一批5月28日,第二批6月25日,第三批7月30日。
企业所属的功能区域或科技载体,可以点击以下链接查询(:9006 / epservice/techsub/Apps/sme /?S = / Service/User/ hightechenterselfsearch)。本查询工具仅供申请人参考。
(4)论文材料提交
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为:第一批:7月5日~ 7月16日,第二批:8月2日~ 8月13日,第三批:9月6日~ 9月17日。材料需提交至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5号窗口(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敦路168号市场大厦东2楼67068035窗口)。
提交论文材料要求包括:
1. 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1)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一;
2)申请材料的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每部分子标题用彩页分开,双面打印,并在书脊上标注(2021年高企+申请批次+公司全称)。所有申请材料均须用胶水装订(无上下卷)。
注:纸质资料仅供当地记录,不作为评价依据。请确认国家和省联网系统提交后,按规定时间提交纸质材料和其他申报材料。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建议“高企申报”与“市高企培育仓”在当年同时申报
各地对全国高企标识,苏州出台高企培育仓储政策,鼓励自2008年起,未被认定为高新企业的新企业申请苏州高新企业培育入库,并对入库企业给予经济奖励。
为了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政策应充分享受,我们建议新企业,计划2021年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从来没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到现在可以申请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养的存储。(2021年苏州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申请仅1批。请做好合理安排,不要错过报名时间。具体请参考园区关于组织申请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仓储的后续通知。
(二)材料预审和指导事项
材料预审指导等相关事项另行通知。请关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
(三)出具两次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问题特别审计报告或认证报告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和特殊的审计报告或认证报告收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必须符合相关的指导方针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
1. 条件的中介机构
(一)具有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无不良记录;
(二)认定年度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不少于年月平均人数30人,年月平均在职人数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和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
特别审计中介机构可以引用的列表税务代理的公司(苏州地区)资格问题专题报告的高科技企业和AAA级或以上的综合评价企业由省级注释协会和省级税务协会网站上发表的苏州科技局。
2. 中介机构证明材料
中介机构认证材料清单见附录五《中介机构认证材料》。认证材料属于企业申报材料的一部分,必须装订在申报材料中,且清晰完整,组织盖章、签名完整。
(四)高崎更名及搬迁事宜
1.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时,应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申请识别。关于修订后的印刷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程序(试行)》>通知(告高企协办[2017]号)。6)、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名称及办理相关事宜的整体迁移补充通知(苏高QiXie办[2019]号);6)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名称状况填写《关于核工作知识产权的通知》(苏高商务合作办(2020)6)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终止的,不得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2. 高新技术企业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入或整体迁入园区的,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后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及整体迁移办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办(2019)6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体迁移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失效,对核心信息的变更应直接、系统地进行处理。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园区的企业,全年接受变更业务。
详见企业服务中心网站《关于2021年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及整体搬迁的通知》。
(五)申报材料的归档
报送申报材料时,请保留申报材料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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