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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8: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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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今年4月,四川宏远通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通金公司)在网上申请年报时,突然发现名称下有一个“巴中分公司”,但该公司从未授权在巴中设立分公司,也不认识所谓分公司的负责...
今年4月,四川宏远通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通金公司)在网上申请年报时,突然发现名称下有一个“巴中分公司”,但该公司从未授权在巴中设立分公司,也不认识所谓分公司的负责人黄俊华。
宏远通金总公司通过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联系黄俊华。黄俊华承认自己曾私下开设分行,并写了一份承诺书,保证巴中分行的撤销工作将在5月18日前完成。但是现在,三个月过去了,黄俊华并没有履行他的承诺,分公司仍然正常运营。
宏远通金总公司工商注册
对方承认自己有私人分支机构
公司承诺取消3个月未向总部报告的
2018年4月,宏远通金总公司在公司年报声明中发现,其公司名称多一个分公司,命名为“四川宏远通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以下简称巴中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0日,目前状态为存续(经营中、业务中、帐面上)。目前我公司只有两个分公司在正常运营,一个在龙泉,一个在宣汉。我们从来没有在巴中开过分公司,更不用说授权别人在巴中开分公司了。”陈说,巴中分公司的负责人在网上发现是黄俊华,但宏远通金总公司并不认识这个人。
宏远通金总公司通过联系巴中当地工商局,与黄俊华取得联系,协商解决此事。2018年5月7日,黄俊华向宏远通金公司出具一份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复印件,其中写道,“我黄俊华宏远通金在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意中,设立了四川宏远通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为此,我保证在2018年5月18日前无条件配合宏远通金总公司取消巴中分公司......我作为巴中分公司的负责人,自愿使用我的所有财产担保所有涉及巴中分公司的法律纠纷。”
但到目前为止,将近三个月过去了,黄俊华仍然没有兑现他的承诺洪源通金总公司在此期间多次与黄俊好顺佳系,表示会尽快处理。7月4日,宏远通金公司致函黄俊华。
“如果分公司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我们不知道对方的情况。如果公司借钱、逃税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受害的将是总公司。”陈先生说。
8月7日下午,宏远通金总公司向成都市郝孙家区公安局报案,认为黄俊华擅自伪造公司印章注册分公司,构成犯罪。
▲假冒工商注册的巴中分公司
当地工商局回应:
工商登记只看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并加盖公章
不检查印章和签名的真实性
根据宏远通金总部提供的黄俊华的手机号码,记者打电话过去,接电话的人说他不是黄俊华本人,而是公司的会计李小姐。后来,他改口称自己只是兼职,只负责撤销分行,不知道该分行是否存在未经授权、伪造印章等情况。她说,目前正在处理此事,因为公司的程序被取消,还需要一些时间。
记者提议自己跟黄俊华谈谈,李女士说她会转达,让黄俊华回电话。但到了记者面前,黄俊华并没有主动打电话给本报记者。记者8月8日下午再次联系李女士,李女士表示黄俊华不方便接受采访。
与此同时,8月7日,《成都商报》联系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表示,各分局需要提供多项文件进行登记,有些需要法人代表签字和母公司公章。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出具的分公司任命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关于公章的审核,工作人员表示工商部门无法审核公章是否真实,公章是属于公司管理层的,也不需要检查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否手写真实的。“我们只看提供的文件是否完整和盖章。章是真,这我们不是鉴定(系),不是说。如果你怀疑材料是假的,你可以去找警察。”
至于工商部门是否会主动取消假冒分行,工作人员表示不会主动取消,“最好公司协调,让分行取消登记。”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对该分支机构进行清算,并交回营业执照。
黄俊华的承诺书
2. 法律分析
为什么只有商业登记的形式考试?谁来承担风险?
1. 工商部门如何审核企业登记申请材料?
四川省涿禺办万苗岩:企业登记,即商事主体登记,本质上是一种权能登记,因此受制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商事登记机关只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即可。但纠正提供虚假公司登记资料的行为是登记机关的义务。
四川京维通办公室徐卓华:一般来说,当去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除了提交材料,但也签署一份保证证书,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交由申请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本人。
2. 为什么只有商业登记的形式考试?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万淼艳:我认为在商业主体的登记上,自由和安全应该并重。2013年以前,中国一直坚持“实质性审议”原则。事实上,经营一个公司,甚至是创造一个寻租空间都是很困难的。后来,国家开始部署和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从审计制度到备案制度,应该说是进步。
然而,在备案制度下,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了,对合理投资和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认为,对于目前猖獗的虚假登记,可以在《公司登记条例》和《刑法》中增加行政和刑事处罚条款,对骗取登记的行骗者进行严厉的规制。参与者提交virtual登记机关不予以纠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席跃民表示:工商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非常困难,时间成本非常高。工商登记机关每天都有很多业务。设立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注销注册等都不现实。因此,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形式审查没有什么错,它本身就可以筛选不合适的申请人。如出现虚假登记、虚假变更等问题,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或报警等司法救济渠道解决。
我们应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待它,考虑到社会成本。目前,我们强调行政机关的效率,不是加大创业的难度,而是在便利企业设立、降低门槛。如果虚假注册企业的行为造成对方利益受损,则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3.虚报企业登记的当事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万淼燕: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以冒名者名义注册的巴中分公司得到母公司的批准,在被登记机关罚款后仍可继续存在。但如果母公司要求分公司注销注册,只能注销。此外,如果巴中分行偷偷刻印章的总部,它将构成犯罪的锻造公司的印章,企业、机构或人民团体,并可能被判处徒刑不超过三年,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徐竹华: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行为,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印章,将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伪造公司印章。如果分公司成立后使用母公司的商标等知识产权,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公然欺骗影响母公司的声誉。可能侵犯母公司名誉权,使母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建议”
公司应严格管理其核心信息及印章的使用
万苗岩说,由于点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所有的索赔和责任,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都由母公司承担。这样一来,以假名注册的分公司总公司就有很大的潜在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是以假名注册为分公司或进行虚假变更。公司自身也有一些原因,比如公司公章和核心信息没有妥善管理,或者在将公司资质借给他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事先约定。”徐说。
作为回应,徐提出了四点建议,以避免这种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1)公司的核心资质信息由专门的内控部门或行政管理人员保管。本公司各类印章应制定严格的使用程序,并标明各印章的用途、使用者和使用时间。
(2)如需向他人提供公司资质信息等资料,需注明每次使用的目的和有效期限,以免被他人盗用或复印用于其他目的。
(3)公司以甲方身份对外开展合作,将业务分包给乙方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乙方私自刻制公司印章的后果,如保留甲方的追溯权、诉讼时效等。以乙方财产作为保障等细节,尽可能保障甲方利益。
(4)公司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并指定专人及时收集与公司有关的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便及时了解是否存在上述虚假分支机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成都商报客户记者赵宇
编辑李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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