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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7: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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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本条为《成都市劳务派遣公司登记设立规定》。什么是成都劳务派遣公司,在人力资源领域一般称为劳务派遣或租赁,在德国、日本、中国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本条为《成都市劳务派遣公司登记设立规定》。
什么是成都劳务派遣公司,在人力资源领域一般称为劳务派遣或租赁,在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劳动法领域一般称为劳务派遣。通常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在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后,使其在被派遣企业的指挥和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用工与劳动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与被派遣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到待派遣企业工作,形成“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所谓”的特殊形式。近年来,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迅速,劳务派遣形式十分普遍。使用劳务派遣的原因有很多:
一是降低成本,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终止成本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只需在工资、社保之外,再给劳务派遣单位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使用劳务派遣工还可以使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使用劳务派遣工,企业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二是部分企业季节性业务较强,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很好地解决短期用工需求,否则会导致加班行为严重。
三是国有企业都有减员增效指标,没有用工计划,但正常业务需要人来做,所以在营业窗口、分拣、投递等岗位都使用劳务派遣工。四是地方政策规定,企业不能自行招聘保安,保安必须由当地保安公司派遣。
五是企业的理念是集中力量搞专业化生产。其他辅助性工作,如食堂、绿化、手工包装等,都不是企业的强项。将这些辅助业务外包或使用劳务派遣工效率更高。
六、一些企业只能自己搞生产,不能自己搞销售
服务,所以只能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销售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工并不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工资高于企业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就业,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
据调查,各方面反映成都市劳务派遣公司登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规范:一是成都市劳务派遣公司随意克扣劳务派遣工工资。有企业反映,每名保安员工资每月1800元,但实际到岗保安员工资只有1000元,差额被劳务派遣公司拿走。对此,一些接收单位采取了相应对策: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只收取管理费,不能克扣劳务派遣工工资;或设立职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能发放工资,不能提取现金,需劳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时签字方可使用。
二是在册成都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问题。在一些企业,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比如加油。来自成都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工资应加倍。有的反映,在国有企业或由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派遣工和正式工很难实现同工同酬,因为正式工不愿意降低工资。
三是成都劳务派遣企业在册职工无法获得正常晋升和工资增长。由于劳务派遣工不是接收单位的正式职工,无法得到正常的晋升和工资增长,导致劳务派遣工和正式职工同时进入单位,近年来工资存在较大差距。建议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四是为了降低成本,滥用劳务派遣。有的企业正式员工500人,但劳务派遣工却有2000人。除管理人员为正式员工外,其他岗位如话务员、形象代表、柜台工作人员等均使用年轻的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常态化用工
形式上,对外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建议限制劳务派遣适用岗位,明确规定长期岗位不能使用劳务派遣。
五是工伤等责任不清。实践中,一些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赔偿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还是由接收单位承担不明确,容易造成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建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因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造成工伤的,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接收单位没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管理问题的一些规定。例如,1999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再就业提供优惠支持。这些规定不仅数量少、层次低,而且只涉及下岗职工、技术人员等人群,而对劳务派遣涉及的其他重要内容没有规定。可以说,劳务派遣在我国法律中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导致劳务派遣引发的关系和纠纷得不到规范和处理,劳务派遣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手段。成都海工伟业公司认为,由于劳务派遣法律法规严重缺失,不同地区劳动部门和企业对劳务派遣的理解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做法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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