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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7: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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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城民初字926号原告为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团结村。法定代表人牟家云,董事长。代理人于德泉,男,住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塘东路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城民初字926号
原告为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团结村。法定代表人牟家云,董事长。代理人于德泉,男,住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塘东路1号,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为四川汇永化肥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什邡市云溪镇洪强村。法定代表人李凯泉,董事长。我院在受理原告四川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唐阿化工有限公司的汇诉时一致。其他商标侵权纠纷,于11月1日送达原告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案件应通知告知应在收到我院通知后7天内受理,但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未提前缴纳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延期受理费申请。依照本法第107条、第140条第一款(11)民事诉讼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案件自动撤销。
主审法官吴涛代理法官曾颖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年11月20日
职员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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