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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15: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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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户口和社保在成都同一个区域,你要摇的房产也是这个区域的房产,那你就属于第一梯队,就一个。如果上述两个条件都不符合,那么就不符合。只要你的户口+社保在同一个区,你就可以在同一个区的第...
户口和社保在成都同一个区域,你要摇的房产也是这个区域的房产,那你就属于第一梯队,就一个。如果上述两个条件都不符合,那么就不符合。只要你的户口+社保在同一个区,你就可以在同一个区的第一梯队,有一个高新区的户口,如果你想要第一名,你需要社保在高新区缴纳,那么你就属于第一名。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地,可以使用天眼查询自己缴纳社保的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在哪个区,就属于那个区的社保。如果想要其他区的第一名摇号,可以选择找第三方机构换区为自己挂靠的单位缴费。
户口和社保在成都同一个区域,你要摇的房产也是这个区域的房产,那你就属于第一梯队,就一个。如果上述两个条件都不符合,那么就不符合。只要你的户口+社保在同一个区,你就可以在同一个区的第一梯队,有一个高新区的户口,如果你想要第一名,你需要社保在高新区缴纳,那么你就属于第一名。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地,可以使用天眼查询自己缴纳社保的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在哪个区,就属于那个区的社保。如果想要其他区的第一名摇号,可以选择找第三方机构换区为自己挂靠的单位缴费。
关于社保购买顺序,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
关于社保购买顺序,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
1.您现在的社保缴费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吗?如果是,就需要确定它在哪个区。如果是高新区,在符合购房资格的前提下(户籍:不限年限+社保一年及以上),你是高新区第一名,其他区第四名。
1.您现在的社保缴费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吗?如果是,就需要确定它在哪个区。如果是高新区,在符合购房资格的前提下(户籍:不限年限+社保一年及以上),你是高新区第一名,其他区第四名。
2.如果你的社保不在高新区,这种情况下,满足
如果你有购房资格(户口:不限年限+社保满一年及以上),在任何区域都不是第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如果你的社保不在高新区,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符合购房资格条件(户口:不限年限+社保一年及以上),在任何区域都不是第一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高新区注册满两年,且在符合条件的可购区域:高新区顺2号、社保区顺3号、其他可购区域顺4号;
(1)高新区注册满两年,且在符合条件的可购区域:高新区顺2号、社保区顺3号、其他可购区域顺4号;
②高新区户口未满两年的,按社保+户口购房,不具备在高新区购房资格。在其他可购房区域社保区域为顺三,在其他可购房区域为
②高新区户口未满两年的,按社保+户口购房,不具备在高新区购房资格。在其他可购房区域社保区域为顺三,在其他可购房区域为
你的排名在不同的情况下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根据情况而定。当然,如果你的社保和户籍在不同的区域,也可以通过户口迁移、社保区域变更等方式,让户籍和社保在同一个区域,这样就可以拿到这个区域的第一排名。
你的排名在不同的情况下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根据情况而定。当然,如果你的社保和户籍在不同的区域,也可以通过户口迁移、社保区域变更等方式,让户籍和社保在同一个区域,这样就可以拿到这个区域的第一排名。
此外,公司注册地缴纳的社保就是社保,与办公场所无关。外地注册公司在成都缴纳社保,可能是在找别的公司,户口是高新区。如果要问你的公司在哪个区缴费,需要社保、户口是一个区域,这只是一个资格。而且户口不满2年,户口+社保才有购房资格,社保需要满1年。
另外:公司注册地缴纳的社保就是社保,与办公场所无关。外地注册公司在成都缴纳社保,可能是在找其他公司。
湖口是高新区。如果你要问你的公司在哪个区缴费,你需要社保,户口是区域资格。而且户口不满2年,户口+社保才有购房资格,社保需要满1年。
成都公司变更注册地买社保
艺术经纬:我公司总部设在四川成都,在北京设有子公司。一位北京户籍的员工此前在北京子公司工作,在北京缴纳保险。现在他被调回他的总部。他在成都可以按照北京的缴费标准为他缴费吗?读者:夏敏
艺术经纬:我公司总部设在四川成都,在北京设有子公司。一位北京户籍的员工此前在北京子公司工作,在北京缴纳保险。现在他被调回他的总部。他在成都可以按照北京的缴费标准为他缴费吗?读者:夏敏
夏敏读者:《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这里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指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机构。因此,雇员应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注册地缴纳保险。员工转入成都总部后,因总部与北京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与总部建立劳动关系,与北京子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成都参保缴费,同时暂停在北京缴费;如果仍与北京子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可以认为是借调到总部工作,或者是受北京子公司派遣到总部工作的,应当继续在北京参保缴费。
夏敏读者:《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这里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指用人单位注册地
社会保障机构。因此,雇员应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注册地缴纳保险。员工转入成都总部后,因总部与北京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与总部建立劳动关系,与北京子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成都参保缴费,同时暂停在北京缴费;如果仍与北京子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可以认为是借调到总部工作,或者是受北京子公司派遣到总部工作的,应当继续在北京参保缴费。
安徽法制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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