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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1 1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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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杭州市房屋拆迁货币性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性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根据该指导意见,在基本补偿——拆迁估价之外,城市居民搬迁还可以获得估价的...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杭州市房屋拆迁货币性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性安置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该指导意见,在基本补偿——拆迁估价之外,城市居民搬迁还可以获得估价的20作为补贴。也就是说,如果选择货币结算,被拆迁家庭可以得到120元的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进行自我结算
根据《杭州市城市居民房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当作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书面承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杭州市有其他房屋的,也计算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对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按照估价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并按估价价格的20享受补贴。
被拆迁人已按照本条规定享受建筑面积48平方米最低货币性补偿保障的,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根据本办法,拆迁人应当在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足额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被拆迁人自收到上述资金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的,按购房纳税证明,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补偿款的,被拆迁人按照新房价格的百分之二给予奖励。新房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货币补偿款的第2项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期限由4个月调整为12个月,并由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产权交换的,应当严格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和安置房屋的估价进行资金结算。如确因不可分割的性质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要按房屋评估的优惠结算价格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选择产权交换的,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货币补偿和补贴政策。
集体土地住房也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
《杭州市集体土地住房拆迁货币化结算实施意见(试行)》中提出的货币化结算金额,按住房货币化结算单价和货币化结算面积计算。
货币安置单价是根据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房的评估基准价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货币性安置面积按照人均货币性安置面积结合选择货币性安置人数计算。人均安置面积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我市有关建村搬迁政策确定。被拆迁、翻新的房屋、土地附属物和法定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被货币化安置面积的房屋,不得进行补偿。
拆迁人应当一次性向被拆迁人发放为期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分两次发放搬迁补助费。六个城区的居民均可适用该措施。去年10月,杭州市出台了《关于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在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性安置,以节约安置房建设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区域。
以上就是好顺佳对杭州城市居住用地拆迁补偿政策的总结。拆迁意味着留下充满历史和故事的家。拆迁是为了城市化的发展,但却失去了人文历史。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杭州宅基地注册公司如何赔偿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家庭或个人集体占有并作为居住基地的土地。那么浙江农村宅基地是如何提供的,看看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是如何提供的,具体细节如下。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基地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使用或者批准建设房屋的集体所有土地(包括附属房屋、院落,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的房屋,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向山下迁移、扶贫片区集聚;鼓励统一建设、联建联建公寓,控制单元房。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定额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房屋的建设和山坡的使用。如果确实不可能逃生,只有在满足安全要求后才能进行施工。
第六条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重建旧村庄,宅基地的土地整理和复垦,充分利用原来的宅基地,闲置土地在村庄,村庄周围丘陵和山坡上,严格控制耕地的占领建筑房屋,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
第七条村民新建、扩建、搬迁、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批准申请。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土地利用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者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的使用者应当遵守。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每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块住房用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包括附属房屋和庭院用地)不得超过耕地125平方米。其他土地利用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有条件的山区,荒地、荒坡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用地面积3人及以下为75平方米,4人以下为100平方米,5人以下为110平方米。125平方米以内6人以上家庭。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增加15平方米;有条件在荒坡、荒山上建房的山区,每档最高增加35平方米。
旧村改造、拆迁面积超过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放宽一级用地限额。
第十条农户建房人口计算:
(一)住房人口的计算,以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卡的,多一人可算作住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大中专学生、罪犯,可以算作住房人口。城镇居民配偶为农村户口,不享受住房改革政策的,由其工作单位核发证明后申请住房建设,可计入住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依法接受处罚的,不予计算。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的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外墙为边界,节理构筑物以中墙或柱为边界;
(2)阳台、楼梯的建筑面积按突出部分的垂直投影计算,但不得建首层;
(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使用同一块土地,应当按照比例分摊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之间的产权面积;弄堂口使用土地,农民使用楼上分摊面积一半,剩下的是公共区域;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国有土地公共有偿出让或者集体土地有偿出让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符合落户条件的子女申请宅基地父母在计算限额时,应当合理地将超出的部分计算到子女家庭,但应保留足够的合理限额。
申请旧房拆迁或按规划搬迁时,应核减多余金额。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迁移、灾害等需要搬迁、重建的;
(二)城市、村庄、集镇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除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限度,需要改建、扩建的;
(四)已符合分户条件,原居住用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配额标准,需要改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招聘的确有需要下乡定居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退休、退休、退休职工、复员军人、华侨、侨眷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持合法证件返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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