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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15: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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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政策|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评价和措施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珠海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质量和促进创业和创...
政策|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评价和措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珠海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质量和促进创业和创新水平,制定本措施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国家科技开发区(2018)30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通知政策和实施《关于稳定企业稳定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航政汉(2019)第42号)。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目的的,实体空间和共享设施及专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提供各类要素资源,促进技术创新发展,提供共享设施和经营场所、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企业投融资、辅导、资好顺佳对接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改善企业生存,促进企业成长,创造就业,鼓励创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实施杭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企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孵化效果,形成多元化主体、多元化类型、多元化业态的发展格局。不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要坚持创新创业、线上线下、投资孵化相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提供支撑。
第二章是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质认定
第五条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运营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发展方向明确,服务功能完善,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请市级孵化器和市级创客空间。
(2)孵化场所集中,可独立控制的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包括至少3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孵化器全职员工和创业的经验,投资和融资、企业管理等,或与创业有关的培训服务),和至少2创业导师。
(4)孵化器对孵化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对企业有明确的孵化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5)应不少于15孵化企业注册和备案科技管理部门在孵化器的空间(应不少于10个专业孵化器孵化企业),和普通住宅区域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对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可适当放宽。
(六)在孵企业中,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0家。
(七)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每年至少投资一个在孵企业。
(八)孵化器运营主体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在同行业中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孵化总数60余家,并准确细分产业孵化服务,拥有自主公共服务平台,可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试飞员等专业技术服务可根据专业孵化器管理确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孵企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应具有明确的产权,较强的自主经营和创新能力,以研发和生产为主营业务该项目(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定位,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小微企业分类标准。
(2)企业进入孵化器时,设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入选“创新人才促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专业领域的企业,孵化期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孵化企业毕业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批准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先进技术服务企业;
(二)累计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500万元以上;
(三)连续2年累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上市的。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杭州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孵化器建设的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组织或委托各区、县(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科技部门)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
(3)组织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条地方科学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孵企业申请材料审核、现场审核、审核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孵化器的日常服务、监督检查和记录管理,定期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报表或监督报告。
(三)完成上级科学技术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如下:
(1)应用程序
企业对这些措施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地科技部申请认定,并提交《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试验
当地科学技术部门应当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清单。市旅游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评审。
(3)评价
对初审和实地考察合格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或受当地科学技术部门委托,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确定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公示和行政决策程序,公布文件,确定符合条件的孵化器。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一)对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运行不良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核查。经审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报市科技局,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二)市级孵化器如发生重大变化(如经营主体名称变更、孵化器场地变更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当地科技部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市属孵化器资格保持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认定条件变更之日起取消其市属孵化器资格。原则上,市级孵化器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撤销市级孵化器资格。
(3)市孵化器要动态更新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信息,及时填写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数据。超过孵化器孵化期限的企业不再被视为在孵企业。
(四)对已确定的市级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年度考核,完善绩效奖励和退出机制。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市级孵化器,除享受一次性奖励外,还可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予以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取消当年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的挂牌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以上孵化器或好顺佳。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1. 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存在严重欺诈行为的;
2. 发生重大事故全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规或严重失信。
(六)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因故不合格的,同年不得再申请。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市和区(县(市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执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利用工商用地闲置厂房设立孵化器,建设利用3年以上闲置厂房、库存房屋、商业用地等房地产资源设立孵化器,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批准,不涉及不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的;符合国家规定、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在征收土地年收益时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鼓励孵化器与好顺佳合作,突出创业服务理念的有机更新,创新服务模式,构建核心增值服务体系。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举办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等形式的各类创业活动。
第十六条鼓励培育“飞地”建设,解决本市部分地区科技孵化能力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在共建共享的指导下,加快创新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区域优势互补,鼓励发达的“创业创新”平台实施品牌出口,提升西部县市创新能力。
根据西部县市产业发展特点,引导西部县市在主城区建立孵化“飞地”,探索主城区研发与地方工业化联动发展的新模式。通过创新链服务产业链,有效促进人才、资本、技术、市场、供应链等资源在主城区与西部县市之间的双向流通和资源共享,强化“飞地”在创新创业中的辐射引领作用。带动西部县市创新创业。
第十七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认定为市、省、国家孵化器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以差别性补贴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万元。单个孵化器可享受的建设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市级孵化器,孵化器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杭州市或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幼鹰企业”的,每列为一家,给予企业孵化器5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同一企业被列入“高市”和“幼鹰企业”只享受资金补贴;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服务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企业孵化器15万元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在孵化器孵化器“高市”和“幼鹰企业”资金补贴的发件人,在此基础上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鼓励国家孵化器管理和出口品牌给本市其他单位(未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国家孵化器应提前向市科技局申报管理和品牌出口。对接受管理和品牌服务后确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资助,主要用于对管理团队的奖励。每年给予捐赠人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孵化器设立投资在孵企业的天使基金,鼓励孵化器申请杭州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份额不得超过联合设立天使基金实收资本的30。
(5)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在其获得天使轮(或A轮融资)期间,在不超过1家孵化器(被收购企业(非控股母公司)所在城市可参照执行),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孵化器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在孵企业完成同一轮,只能从一个孵化器或空间申请1次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6月24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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