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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14: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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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北京智慧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A座汇鑫大厦906室。北京智慧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北京智慧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A座汇鑫大厦906室。
北京智慧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911101018823719231。公司法人为张磊,公司目前正在营业。
北京智慧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转让、培训、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组织展览;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咨询(不含中介机构);会议服务;市场调研;电脑及周边设备、电子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在北京,类似经营范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https://www.haoshunjia.com/万元,其中主要资本5000万元以上和1000 - 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共有5488家。在省内,企业的流动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北京智慧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投资3家公司,0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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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4)第二民族梓04272号
原告:北京广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李河岩14号委托代理王华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晓刚,北京大禹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吴云红,男,汉族,1954年2月22日出生,北京广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北吉祥胡同1号。被告为延边大学出版社,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延西街105号法定代表人朴秀浩,总裁。郑军,委托代理人,北京昂岛办事处大连分公司。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街23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甄全禄,男,汉族,1957年3月26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总经理助理,住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8号117号。原告北京轻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不适宜”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6类:图书、印刷出版。原告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该商标在市场上出名。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无敌英语同步全息释义丛书》使用了原告“无敌”的注册商标。系列包括“无敌总复习英语考试的全息解释”,“不可战胜的高考总复习英语全息解释”、“无敌同步全息英语口译”(上部和下部初中一年级,初中二年级,,初中三年,上、下一年级的高中,高中二年级的上、下、高中三年级的),高考英语练习插图词典共十三本。两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请求法院责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声明在“中国图书商报》”和“中国新闻出版日报”,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回答:原告没有提供所有13书被控侵权;出版社已经停止出版和发行的书;原告无权指责出版图书的出版商在2001年之前,原告的主张是毫无根据的。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有限公司答辩称,其所售图书为延边大学出版社所售图书,其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延边大学出版社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13卷无敌英语同步全息解读丛书;延边大学出版社对此出具的调解书应在30天内生效,该调解书应在中国书刊企业被涉及行为之日起30天内出具,以消除影响(调解书必须经本院批准、未履行、我们将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这一内容的调解书,费用由延边大学出版社承担。延边大学出版社应自本调解函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北京广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受理费4504元,其中1504元由北京广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已支付),3000元由延边大学出版社承担(自本调解函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双方之间没有其他争议。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法院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董建中代理法官张晓金代理法官何轩
二2004年6月3日
职员周Xiao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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