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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14: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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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基本事实:2009年9月26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将位于深圳市XXX区XXX广场XXX裙楼半地下XXX层XXX的商铺出租给被上诉人作商业用途,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租赁期为200...
基本事实:2009年9月26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将位于深圳市XXX区XXX广场XXX裙楼半地下XXX层XXX的商铺出租给被上诉人作商业用途,建筑面积为https://www.haoshunjia.com/平方米,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月租金人民币33000元,自租赁期第二年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每两年上浮5;被上诉人须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一次性支付本月租金。拖欠租金的,每月加收租金5‰的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的,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履约保证金66000元。被上诉人不续租的,上诉人应当自被上诉人退出涉诉商铺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2009年10月4日,上诉人将涉诉商铺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并同意给予被上诉人两个月的室内装修免租期,自上诉人交付房产之日起,自2009年10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4日止。上诉人未如期交付涉诉商铺的,免租金装修期限顺延;在租赁期限内,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如进行室内装修,应当将方案等条款提前书面通知被上诉人。2009年9月26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涉诉商铺履约保证金https://www.haoshunjia.com/万元。之后,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涉诉商铺交付给被上诉人,交付状态为空白。之后,被上诉人对涉诉商铺进行装修,用于经营某便利店。2010年3月7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关于请求解决某某广场19号商铺现状的函》,请求上诉人与涉诉广场物业管理处协调,督促某某超市停止占道配送商品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对被上诉人的赔偿。上诉人确认收到上述函件,并表示已协调管理处督促某超市停止占道配送商品,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被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尽到相关排除障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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