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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集团
2022-05-14 13: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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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经北京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北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一、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a)加上“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2.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国...
经北京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北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一、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a)加上“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无国际)?
(三)不含行政区划。
二、上汽集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
1.无行政区划表述--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声明--注册资本须在1亿以上,经营范围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中的五大类。
3.中文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需要国务院批准文件;
4.无行政区划企业(含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经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核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由我公司报工商总局核准。
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北京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北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法人登记申请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在上级登记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
经其授权部门批准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企业集团、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与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本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求,有计划地开展向社会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经北京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北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北京公司注册名称预审
哪些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不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什么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北京好顺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北方
京师+好顺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好顺佳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北京+好顺佳+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好顺佳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州)、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能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5.汉语拼音字母(用于外文姓名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或者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名称中间使用“国际”二字的,“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征,只能作为业务特征的修饰词,且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标注“北京”“北京”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1)国家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
(五)具有悠久历史和知名品牌的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民”或“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词的企业;
(二)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加上“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不含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受理范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一)与同级行政区划;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且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的企业。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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