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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14: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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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北京普通房屋公司可以注册。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登记住所(营业场所)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时,将房屋改为营业用房的,...
1、北京普通房屋公司可以注册。
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登记住所(营业场所)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时,将房屋改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使用证;
(二)《住所(营业场所)登记表》;
(三)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关业主同意将房屋改为营业用房的证明。
附加信息:
居住建筑内的房屋变更为住宅(营业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一)由住宅楼改建为营业楼,需要建设委出具证明;
(二)平房内的居住用房变更为营业用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变更营业用房的证明文件。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应当提交同意改建为商品房的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住宅和住宅基础规划的商业用途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场所、生产加工制造、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影响人民健康和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登记住所(营业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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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住宅建筑为住所的房屋登记的规定
为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登记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于申请登记时将居民楼变更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提交相关资料按照通知的规定出具住所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宅和住宅底层规划为商业目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网站、生产加工制造、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居住使用证。
1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 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由买受人签字或购买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和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 .出租商品房或开发商以开发自用商品房作为住宅,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如果下岗和失业人员获得了“再就业优惠证书”把他们租了公共住房作为他们的住所,他们应当提交一份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并签署在“业主签名”页面上的“住所使用证明”的注册申请表,但签名并不具有证明产权属于签名者的效力。购货单位变更为营业住所的,应提交购货合同复印件和购货发票。
(2)《居住证》(见附件1)。
《居民登记表》是申请人对居住地变更为办公用房的承诺,承诺内容为:知道并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法规的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遵守、配合拆迁的,不得收取拆迁补偿费。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由股东(出资人)在《住所登记表》上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名;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时,《居民登记表》应当为自然人保留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加盖《住所登记表》印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表,应当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者签字。
(三)房屋变更为办公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变更住所为营业场所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变更住所同意书》(见附件二)。并应附有利害关系人变更住宅为营业场所的同意书。
项目批准人居住的,但实际建设办公楼或办公大楼作为住宅,当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住所应当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变成业务用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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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暂住证登记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经营、未取得居留权的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经县级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代理机构或村民委员会颁发的临时住所(房屋)使用证明参考模型(见附件3),申请人可凭《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
临时居住证明的基本要求。
1. 《暂住(经营场所)使用证》由区县政府批准,或者由区县政府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颁发。
2. 《临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3.《临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可以临时作为生产经营的档案资料使用。但不得作为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4. 《临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的使用人、房屋的地址、使用期限、居住证号码等。
(二)临时居留证的用途、注意事项、失效原因等。
(三)住宅的使用者和提供人签署不要求拆迁补偿费承诺书(样本见附件4)。
《临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暂住证(营业场所)使用证》及有关营业执照的换证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0天办理。续证后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相同。
(二)暂住证的适用范围。
1. 未经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的市区建筑物。
2.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尚未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
4. 房产证使用栏空白,或无法识别商业和住宅使用位置,建筑规划不明确。
5. 临时报刊亭及摊位。但是,邮政报刊亭、社区便利食品站应当按照本通告第三条第14、15项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登记证》。
居住在《暂住证》适用范围内的建筑物内的,可以持《暂住证(营业场所)》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有效期内颁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申请人提交的居住证明包括:
1. 临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
2. 由住宅使用者和物业所有人签署的不要求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部门对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的意见应当明确同意;然后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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