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2-05-11 15:46:07
5925
内容摘要:想在北京注册外资公司,该怎么办?如何处理?今天好好好好整理出来的北京外资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北京外资公司注册:在北京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登记手续受理范围:区...
想在北京注册外资公司,该怎么办?如何处理?今天好好好好整理出来的北京外资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北京外资公司注册:
在北京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登记手续
受理范围:区级
工作流程:提交材料-接受-批准或验证-许可证发放
办公地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处(北京市朝阳区小云路小云里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
提交程序: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国投资者名录》、《外国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期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
2. 章程;
3、批准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4. 各投资者的法定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须提交其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澳门、台湾地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须经公证机构按照当地文件提供(香港地区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出具,加盖专用章进行转发,由公安部出具的大陆台湾同胞证明也可作为在台个人投资者身份的证明,无需公证);外国投资者与在我国的东道国尚未建立或终止外交关系,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在第三国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后到公证机构办理(领取)博物馆认证,通过公证或证明文件仍需在中国第三国(取得)博物馆认证);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委托书(委托书);
7. 企业秘书登记表(联系人);
8. 《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制;
9. 经营范围涉及预先许可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 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11. 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成立大会会议记录或者成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注意事项:在中关村科技园注册的企业如不申请具体批准的商业项目,需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要文件外,还应提交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设立
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购地等各项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不仅在税收上有三次减免和两次免征,而且还拥有独立的进出口权(自营进出口报关权),在设备和货物的进出口上有更多的税收减免。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材料要求:
1. 原场地租赁合同或原买卖合同
2. 境外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一份
3.境外公司注册证明复印件一份
4. 境外公司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5. 境外公司会计签字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一份
6、境外公司章程原件1份
海外公司董事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8、境外公司企业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外商投资公司申请条件
境外公司情况: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和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港元;
(二)保税区内企业不低于200万港元;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请流程
企业设立申请书或项目设立报告-《外资局批准证书》-《环境保护批准文件》-《企业预分配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局国税地税》-《企业代码卡》公安局公章-银行基本账户-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
外商投资公司已完成整套材料
1. 外商投资公司章程
2、外商投资公司:环保审批
3、外商投资公司:政府审批
4. 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证书
5. 外商投资公司:工商执照
6、外商投资公司:国税或地税
7.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代码证
外商投资公司:外汇登记证
9. 外商投资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
外商投资公司:海关登记证
11、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公安(公章、私章、财务章、清关章)
12. 外商投资公司:基本银行账户
注册的外国代表机构
(1)《申请表》(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提供的材料,并由董事或总经理签字)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一)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2)总代表处人员名单
(三)企业简介和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4)办公地址
(五)居留期限
(二)任命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提供的材料,并由董事或执行董事签字)
任命书内容如下:
主席签署的董事会或总经理指定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授权、首席代表和代表的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董事会主席作为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必须由公司董事会的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该企业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签署相关文件
(三)首席代表简历
首席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所在地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的有效期
(六)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表明该企业资信评估情况和有效期限的资信证明
(7)办公大楼外居住证明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二寸照片两张
一、代表处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也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载明,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特殊行业需审批)后,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由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间接的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在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进行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经营活动。但是,中国同外国企业所在国的政府签订了双边条约,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国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按照该条约的规定执行。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的商业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能从事任何经济活动。机构有权从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活动,有权签订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经济合同。
代表机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企业(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机构将申请工商直接登记。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公司办理申请手续。整套流程如下:
办理事项及主管机关
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刻公章:公安局
企业代码登记:组织代码管理中心
统计登记:国家统计局
外汇管理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
税务登记: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海关备案登记:海关
健康证明:卫生检疫站
外国代表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外国代表居留许可和工作签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以上注册完成后,对以上注册内容有任何变更由登记机关审查登记。
代表机构登记所需文件
1.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
申请书应简要介绍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书还应当列明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外国企业认为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供其他资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申请信应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以下关键数据:
(一)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
(二)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三)常驻代表机构的用途;
(四)经营范围;
(五)首席代表的姓名;
(六)常驻代表机构的期限;
(七)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书应当使用外国企业提出申请的信纸。
2. 外资企业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由外国公司的银行出具,简要介绍外国公司的资信状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以下数据:
(一)外国企业名称、账号;
(二)外国企业的通常存款数额,如申请日之前六个月或者一年内的平均存款数额;
(3)外国公司资信状况的简要评估。
出具资信证明的银行应为与该外国企业有业务关系的银行。信用证明应当由银行负责人打印,并由授权人签字。
3.首席代表任命书(原件)
聘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应为外国企业指定的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姓名。一般应当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签字。
4. 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复印件和照片
使用公司的官方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你的简历应该从高中学历到你工作的公司一致。
5. 办公室的租金租赁商会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签署的办公室租约、办公室租赁意向书或房地产购买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房地。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中国建筑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办公场所。代表机构只能租用经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大楼作为办公场所。
6. 设立外国机构登记表
登记表一般由登记主管机关打印,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领取。申报单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拟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 公司成立证明或公司证明
这种文件应当是公司注册证明或者相应的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应根据外国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具有合法业务的,如不能提供原件并须提交当地的公证,领事馆认证文件或香港公司提交的合法营业执照及该企业委派的常驻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授权书原件;由中国授权公证人在香港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批准的证明文件;与附件确认此文件也可以提交。
8. 引进外资企业
提供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姓名等。
9. 预防措施
1)以上文件必须用中文。如果文件是外文的,每个审批机关都需要有中文译本。
2)以上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的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
4. 特殊行业审批项目
未被撤销批准的行业,如金融、保险、海运业、海运代理、航空运输、运输等,申请人应当在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领取批准证书时,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包括金融、保险、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还应提交负数和损益表,公司章程、董事会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应持有商务部批准文件或证明。
1. 交通部
外国航运企业、航运代理机构、多式联运企业及其他航运相关企业和组织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
3.司法部
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机构,须经司法部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须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给批准证书。
上一篇:在北京注册教育类公司
下一篇:北京新注册公司费用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