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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15: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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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在国...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在国公司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划拨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资金的最低限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载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和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保存该外国公司的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八条外国公司撤销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必须依法清偿债务,并依照本法关于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在清偿债务前,其分支机构的财产不得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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