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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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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北京点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银监会新设3条“红线”北京点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银监会新设3条“红线”许多常用的社交网络、即时通讯和电子商务应用程...
北京点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银监会新设3条“红线”
北京点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银监会新设3条“红线”
许多常用的社交网络、即时通讯和电子商务应用程序都有借钱的功能。实质上,互联网企业是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对该行业的监管正在加强。
自去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监管机构再次介入,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监管。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内容较多,主要内容如下:
三个量化指标
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各方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三十倍;
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个合伙人的银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限额,即商业银行与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总余额的50倍。
八个点
通知发给了银保监管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分为以下8点。
一、商业银行应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
执行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主体的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独立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影响的风险控制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2合伙人在一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三十人
加强投资比例管理。如果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资助互联网贷款,应严格执行投资比例范围的管理要求,合作伙伴在单笔贷款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
3.银行向单个合伙人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加强合作机构的集中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应当共同配资对于网络贷款,银行向单个合作伙伴(包括其附属机构)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应超过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4. 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贷款余额总额的50
实施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贷款余额的50。
五、不得跨登记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严格控制跨区域作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除非没有实体业务网络,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并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现有业务的自然结算
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有业务自然结清。过渡期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一致。银监会及其办事机构要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经营管理情况,对互联网贷款的投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额度等提出更加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本辖区商业银行风险水平及业务发展情况。
8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本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
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依照本通知和《办法》的要求及银监会的其他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个重点问题
银监会官员回答了有关通知的六个问题。
一、《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筹资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主要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参与发放贷款,有利于各机构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部分银行存在信用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伙伴的权责不清等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创造公平收购、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风险、互利共赢的原则,认真开展与各机构的合作,在《通知》方法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的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合资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进行互联网贷款,在单一贷款中,合作伙伴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本标准是根据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的调查计算而确定的。同时,也要符合《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避免监管套利。
2《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集中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虑哪些方面?
为促进商业银行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扩散,《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了合作机构额度管理和集中管理的要求。《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适度放权的原则,慎重选择合作机构,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总额纳入额度管理,加强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合作机构集中风险管理。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额度管理失灵。为进一步确立审慎经营导向,推动银行认真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高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明确了集中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银行与单个合作机构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其合作机构共同提供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贷款余额的50。
上述规定不仅可以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风险,也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预留了充分的空间。
3.《通知》为何禁止地方银行跨地区经营?
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本地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贯的监管指导。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领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加强了地方银行跨区域各领域经营的规范和整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征求公众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地方商业银行不得跨地区扩张业务。同时,《办法》第62条还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对跨登记辖区的企业提出审慎监管要求。
根据上述精神和工作安排,《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严格控制互联网贷款跨地区经营的要求,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服务于本地客户。不得跨登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该通知还充分考虑了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以网上经营为主、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机构予以豁免。
四、《通知》的出台会对消费者产生影响吗?
一方面,《通知》提出的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高质量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断规范,将有助于加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另一方面,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整改的同时,积极引导机构保持现有业务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5. 将信托公司纳入通知的适用范围有何考虑?
总体而言,信托公司互联网贷款业务已达到一定规模,部分业务也在相关合作机构的帮助下开展。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遵循“业务、主体相同”的原则。
Vi.如何设置通知的过渡期?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和平稳过渡,充分保障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了合理的过渡期,,与《办法》大致相符,并分两阶段实施。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风险管理和额度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条线、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和指导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完成整改。新老业务将被排除在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区经营限制之外,要求新业务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现有业务自然清算。
专家读
它对商业银行有直接影响,并抑制了互联网平台放大杠杆。
金融技术专家苏晓瑞分析,根据商业银行的贷款情况,《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差距较大,但这半年多来又面临一些新情况,一些新情况,等互联网平台的一部分在去年下半年有争议的金融营销方面的不当方式,“注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做出更完美的细则的内容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网络贷款的规模的迅速扩张。
在苏晓瑞看来,《通知》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直接的,从商业银行的集中度、跨区域经营、核心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相互衔接互联网平台是间接的。“如果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投资发行互联网贷款,合作伙伴在单笔贷款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实际上可以限制互联网平台的业务运营,以小额投资扩大杠杆。
许多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内容体现了“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的原则,例如,在适用范围内成立的信托公司,以及作为“合资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的互联网借贷”,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单笔贷款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的网络小额贷款与去年新规规定一致,苏晓瑞认为,这体现了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结合的理念。在对金融市场参与者实施机构监管的同时,对机构业务经营和交易实施全方位监管。
同时,该通知强调了跨区运营的标准。苏表示,自去年以来,风险防范一直是地方法人实体跨地区运营的重点。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一些地方法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迅速扩大了业务规模,包括网上贷款、网上存款等。存在潜在风险,可能导致风险溢出。该通知有利于从源头上明确地方法人实体的业务界限,引导地方合法商业银行坚持发展方向。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在控制跨区域经营后,需要深度培育地方经济,不是片面追求规模的快速增长,而是立足于地方精细化发展道路。
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避免因过度集中而导致的潜在风险的积累。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审慎经营的原则,防止了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其语音和流量对中小银行机构进行收购,导致权利、责任和利益不平等。
兆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将受到限制,合伙人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主要是抑制中小银行借助工会贷款业务过快扩张。这一比例要求,以及《网络小额贷款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征费)》注),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是一致的。明确联合贷款集中度指标,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防止中小银行“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伙伴。此外,建议商业银行与各合作机构共同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余额的50。主要是从总量上控制网络贷款的风险,避免网络贷款无序增长,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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