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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签发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档没有。:京地税务企业[2002]606号发布日期:2003-1-17区、县地税局及分局: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发布的通知,...
签发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档没有。:京地税务企业[2002]606号
发布日期:2003-1-17
区、县地税局及分局: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发布的通知,《关于复员军人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郭联[2001]8号)、北京市复员军人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对印发《< >自主择业复员军人干部安置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关于实施细则》(北京人发[2002]20号)有关规定,现制定自主选择职业的复员军队干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请按执行。
一、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有关转让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一)为自主择业的复员干部就业安置而新办的企业,自主择业的复员干部人数占企业总数60人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二)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军队复员干部自主择业的,应当持有师级以上军队颁发的复员证书,由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遣散干部(个体经营人员除外)登记表。
(三)职工名册(个体经营人员除外)。
(四)前款所称调任证书,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调任证书》的复印件。
(5)各区(县)军队调动安置部门颁发的《北京市军队复员干部自主择业证书》。
三,各局对企业免税进行严格管理,企业应因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减免,用于企业生产和扩张再生产,不能用于个人分配。未按照规定使用减免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四。各部门应向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情况的统计表的安置军队复员干部自主创业前一年每年4月底前,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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