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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1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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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能否开公司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在企业兼职,既要看其是否属于公共管理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也要看所在地区、行业、系统、单位对其在企业兼职有没有相关规定,...
能否开公司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在企业兼职,既要看其是否属于公共管理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也要看所在地区、行业、系统、单位对其在企业兼职有没有相关规定,不能以编制、级别、是否党员来划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其他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规定。
扩展信息:
人社部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门技术人员。高校、科研院所以外的事业单位专门技术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条件的,也可申请。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不在临时用工、参与项目合作、兼职、脱产创业范围内。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权利。
离岗创业人员待遇主要包括:
1.离岗创业期间,继续在原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3.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4.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
5.人事关系3年内可保留。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如果我提出提前返回,我可以提前返回原地
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离岗创业人员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逐步消化。
参考:新华网-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
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公司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是好顺佳收集的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的,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特定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公司法人登记的单位,不得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当撤销。
法律、法规、规章对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登记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事业单位申请事业单位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自己的机构和场所;
(四)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职责范围;
(五)有相应的人员、财产和经费。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登记。经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的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核发《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未依法登记事业单位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出租、出借《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九条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在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
第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其《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及印章。
(一)因活动终止申请取消的;
(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解散;
(三)被行业主管部门撤销资质的。
第十一条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一法撤销、变更的事业单位,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解散,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的;
(三)伪造、出租、出借《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的。
(四)违反设立目的或者社会福利
目的从事其他活动。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报名应当缴纳报名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三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目前,随着该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公司营业执照的重新登记和换发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根据我工信局(1990)315号文件的规定,离旧营业执照停止使用的日期(1991年7月1日)越来越近了。由于种种原因,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和营业执照换发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整个工作的整体完成。为确保今年7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版营业执照,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整改后被确定保留或合并的公司,要求其持整改公司领导机构批准文件(可提交确认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尽快向原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其中,属于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的,可按现名称和原营业执照号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应至1992年6月30日。待收到我局《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清理整顿核查移交函》后再办理重新登记。
二、经清理整顿确定撤销的公司,应抓紧开展清理工作,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不再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三、经清理整顿确定由公司转为非公司形式的
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为非公司企业,属于公司全国性分支机构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4.属于清理整顿范围,但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批计划中未涉及的公司,不得再称为公司,由原登记机关按非公司制企业办理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
5.对原登记为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但不具备分支机构条件(含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公司,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我局不再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六、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属于非公司制企业的,按我工信局(1988)285号文件规定,由原登记机关重新审核登记,换发许可证,属于清理整顿范围的(如旅行社、出版社等)。清理整顿后,应当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全国性公司、我局登记注册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直属非公司制企业主办或委托的进口机电仪器维修技术服务站(中心、部)、托运站(库),该公司不在清理整顿范围内的,原登记机关先按现名称换发营业执照,待收到我局核准转办告知函后再进行调整。
七、军办公司和军办企业重新登记、重新审查登记和换发证照,按上述要求办理。
八、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并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审核登记事项,分不同情况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认真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按我局(1991)81号文件调整规范企业名称。属于我局核准名称的,要及时上报;
3.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对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司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在此项工作中遇到问题或审批文件、方案不明确的,及时与我局联系。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望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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