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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15: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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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有很多人已经在我名下了,那我该怎么办?如何规避这些风险?以下是一些建议:首先,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协议;二是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免责条款;三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管理公司事务;第四,一旦...
有很多人已经在我名下了,那我该怎么办?
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以下是一些建议:
首先,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协议;
二是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免责条款;
三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管理公司事务;
第四,一旦发现公司运作异常,记得要注意保留证据。
冒名法人代表存在风险
1、傻傻成了“背锅人”
本协议仅为内部协议,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用于善意对抗第三方。现在公司的债务纠纷继续,法定代表人莫名其妙地变成了“扛锅人”,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民事执行中,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法人可以申请限制高消费措施。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形的,给予轻行政处分或严重刑事责任追究。
2. 作为一个替罪羊
事实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成为他人违法犯罪的“替罪羊”。中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遵循双罚制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在大多数企业犯罪案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在公司的业务活动,如果公司参与走私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黑社会的性质,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是很难脱离关系。
北京注册公司名称
所谓名义股东,是指一方和其他各方同意,同意只在它的名字参加公司的建立,实际上没有贡献,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其他各方投资,这并不造成一方名义股东。《三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和投资者名义订立合同,协议由实际投资者和享有的权益投资的名义贡献者的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法没有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依照前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出资权利的归属有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对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或者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投资者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主要具有三个法律特征:一是出资主体不一致。从理论上讲,股东既是出资的形式,也是出资的实质。然而,就名义股东而言,他们并不是同一个主体。名义股东只是正式出资主体,实际投资者才是实质性出资主体,从而造成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第二,责任有限。有限责任是指一个人以其部分或一定数额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指控。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无论名义股东是否被认定为责任人,他们在承担公司责任时只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权利义务不确定。公司法上的股东有财产收入,必须参与公司决策,维护相关权益和义务,但由于只是名义上的合伙人成为股东形式要素,而不是实际投资,它是否应该真正享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名义股东的表现形式:1、按名义股东的姓名:根据实际出资人的不同原因,名称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逃避法律,由于自己的身份受有关规定的限制,政策上不应公开,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设立公司。二是实际投资者因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借用他人名义开办公司。在实践中,借名者多为亲戚、朋友或与管理、产权有关的自然人、法人。2、约定名义股东:这种形式多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了避税、避免股东人数等法律规定的不同原因,约定股权转让后将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和股东名册上将受让方变为名义股东。虽然受让方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上要求,但具有参与公司治理、获得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性要求。前端股东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股东的法律责任是借来的名字如果有证据表明,股东的登记是只是的名字,这个名字没有参与公司治理,不是一个真正的股东权利,股东也未能履行其义务,法律不保护它作为“股东”,应该享受的权利。因为义务的表现对公司的出资是股东的基础的权利,但实际上名义股东没有实缴资本不会享受股东权利等了解该公司,投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的权利和收益的权利。相反,当公司破产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发表对社会实际的投资者和名义合伙人之间的私人借贷行为不构成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股东面前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但在其出资范围内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公司法三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向股东登记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对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而未支付本息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股东仅以其名义而非实际出资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约定名称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约定名称的形式上,因此在实践中因约定名称而产生的纠纷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至于股东资格取得是否受到股权转让后未登记的影响,我们认为应根据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来确定,而不是简单的确认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求的前提下,只有在没有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股东资格才应予以认定。根据中国合同法其立法精神的解释,只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登记后才应生效,合同的效力才确定,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与合同是否通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明登记的目的仅仅是向社会宣告股东的资格,对第三人起到表面的证据作用,而不具有确立权利的作用。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不会保护约定的名义股东的股东权利,但履行转让对价义务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如果该公司一直运行,发展势头良好,不存在债务风险,风险的名义合伙人也显现不出来,但一旦公司管理层不标准或债务问题,前股东的法律风险突出,尤其是在投资不足,在投资不真实或注册资本外逃的情况下,名义股东有可能在名义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在你成为名义股东之前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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