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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14: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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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要求如下:1.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控制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单位的申请指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并在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了5万元(含)以上...
要求如下:
1.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控制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单位的申请指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并在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了5万元(含)以上的存储增值税;
(二)经费不足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并在注册当年在本市缴纳增值税(含)5万元以上。
2.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单位应用编码的数量按下列规定确定:
(1)企业支付超过50000元(含)的增值税前一年可以申请一个代码号码,和另一个编码可以添加每增加500000元,但代码数字每年申请的总数不得超过8;
(二)经费不足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代码;
(3)新注册企业,支付50000元(含)以上的存储在增值税在本市本年度可以申请一个代码数,每增加500000元可能添加一个代码号码,和应用程序代码的总数不得超过8。
3、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的规定在北京小型公共汽车的数量,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和申请,或申请在办公室窗户外设立的地方政府。
附加信息: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获取本市小型客车配置指标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抽签、排队等方式获取。市政机关和足额事业单位不得新增公务用车配额。
本市有关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告指标管理机构。相关审计部门要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做好评审工作,并做好各项工作在收到审核申请后16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小客车数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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