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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14: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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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注销。)02一、原声明原告张A诉称,张A与王B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注销。)
02
一、原声明
原告张A诉称,张A与王B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育有一子王丙和20岁,经法院判决离婚,但部分财产未处理。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A村A院的1、2号房屋归张甲所有,3号房屋归王乙所有,4号、5号、6号房屋享有西侧的一半。棚通用;2.一辆小汽车是张A的。
二、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乙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王乙在庭前质证中称,A医院的房屋建在其父王F的宅基地上,房屋应归其父所有。约定将车辆赠与张某甲,但张某甲应支付折价款5万元。
三、庭审查明
1993年登记结婚的张A和王B,婚后育有一子王C。206年6月20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婚后,张甲、王乙共同购买汽车一辆,在某院落内修建房屋六间,并对王F原有的一间房进行扩建,张甲、王乙、王丙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某院落内的房屋、汽车赠与王丙。
二人离婚时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且王乙在离婚诉讼中称,该房屋只有在王丙去世后才能给王丙。不同意把车给王丙。
后张某A申请对该车辆进行评估,评估市场价值为2万元,张某A支付了评估费。张某甲申请对甲医院房屋进行测绘,最终经评估,1号房面积35平方米,2号房面积40平方米,3号房面积33平方米,4号房面积50平方米,5号房面积39平方米,6号房面积60平方米,7号房面积25平方米。
张A称,某医院2号、4号、5号房屋没有宅基地批文和建房批文。1、3、6号房为宅基地,赠与本村张甲、王乙,与王F无关,7号房是王F赠与张甲、王F的婚房,二人建房时将7号房扩建为自家院落。
王乙倡导者
案涉房屋建在王F的宅基地上,并提交了村委会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收据一张,上面写着“收到王F土地使用费400元”。对此,张某甲向法院提交了甲村村委会于2011年4月25日出具的田地使用费收据一张,上面载明“张某甲、王乙支付的田地使用费于今日收到400元。”本收据附件为:本收据取代2010年9月20日收据。对此,村委会出具证明称,当时并不了解王F、王B的家庭情况,将缴费人认定为王F,经核实,认定为张a。
张某甲提交了某村村委会出具的《张某甲、王乙利用集体空闲地建房证明》,证明村委会将某医院旁空闲地使用权给张某甲、何T用于建房。某医院7栋房屋系张甲、王乙二人所建,房屋土地使用权归张甲、王乙二人所有,经法院调查,村委会称此证由其出具并盖章,认可真实性。王F以前是宅基地。张A夫妇申请建房后,将王F家宅基地外的空地给了张A夫妇。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到A村调查A院建房审批情况,经查,王F于1990年申请建房5栋现房、3栋新房,但审批表未写明房屋具体位置和范围。
人民法院对甲村主任进行调查后,村主任称:甲医院的宅基地批给了张甲和王乙,房子也是他们夫妻二人建的。此前,王F的其他房屋均获批,与张A夫妇所建房屋后面的老房子无关,属于王F的这套老房子也未获批。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人民法院调查,可以认定张甲、王乙建房的A院包含张甲、王乙申请的宅基地,不占用王F的宅基地。
四、法院判决
(1)判定北京市A村A院1号房、6号房西侧一半归张甲,3号房、6号房东侧一半归王乙;
(2)判断北京市A村A院2室、4室西侧一般为张甲使用,5室、4室东侧为王乙使用;
(III)
)某院落的院落、棚圈由张某甲、王某乙共同使用;
(四)该车归张某甲所有,张某甲支付王某乙折价款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V.评论意见
一、关于张A的诉讼请求
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夫妻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依法分割。
现王乙已明确表示不再将案涉房屋、车辆赠与王丙,张甲亦有相同表述,故上述财产在二人离婚时视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甲医院的房屋及车辆系张甲与王乙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所购,离婚时未分割。现张某A请求分割上述财产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A要求分割某医院房屋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但根据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情况,在不同情况下也有不同处理。张甲主张某院落1号、2号房屋归张甲所有,4号、5号、6号房屋占西侧一半。棚圈的共同使用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但经法院调查,A院2号房、4号房、5号房属于宅基地外建设的房屋,没有审批手续。因此,无法确认2、4、5号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处理房屋的使用权。但法院的处理不是确认房屋合法性的依据,不影响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不影响其他民事主体对相关权利主张和责任诉求。
房屋一、三、六属于宅基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分割其所有权。
三、关于张某A主张车辆应归其所有的问题
王乙同意车辆归张甲所有,现车辆也归张甲所有并使用,故张甲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但根据车辆现有价值,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张甲向王乙支付赔偿金。
是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王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质证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人民法院认定了案件事实,作出了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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